首  页 | 政策法规 | 服务指南 | 登记管理机关 | 登记管理信息 | 登记管理论坛  | 网上投诉 | 查询专栏
服务指南
 
设    立
变    更
年    检
补    领
注    销
表格下载
服务指南
 
格式文本下载
事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重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事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地方网站
长春 吉林
四平 辽源
通化 白山
松原 白城
延边
友情链接
吉林省机构编制网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施行国务院第411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年03月07日
中央编办发〔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第411号令,现就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第411号令,各级编办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是法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如公告的发布、证书的颁发和用印、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业务指导、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检查等,均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使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名称和印章。

  二、根据国务院第411号令,各级编办要对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名称、职责任务、核准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规范。机构不健全的,要尽快健全机构;名称不规范的,要按照国务院第411号令加以规范;人员不到位的,要抓紧配齐。

  三、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第411号令,切实履行重新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的行政许可主体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水平。

  四、各级编办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坚持依法办事。要重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建设,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严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队伍。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9月8日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源汇西街366号  邮政编码:130028
电话:0431-82006311、82006321、82006390(大厅窗口)、82006391(大厅窗口) 传真:0431-82006311 电子邮件:zcs5@163.com 投稿邮箱:jlsfrdj@163.com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京ICP备案:13022218 版权所有 | 免责声明
Copyright ? 2010-2014 www.scopsr.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