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事登〔2018〕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省编委《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吉编发〔2015〕8号)规定,“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员编制实行省级统一管理”。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省登记局决定对地方法院、检察院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权限进行相应调整。为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全省法院、检察院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负责,各市(州)、县(市、区)登记局在此之前受理的相关业务务必于3月31日前彻底办结。
二、各地方法院、检察院所属事业单位2017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仍由各市(州)、县(市、区)登记局负责。
三、各市(州)、县(市、区)登记局要在4月30日前,按照《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辖变更问题的通知》(国事登〔2004〕02号)规定的程序,向省登记局移交有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档案(不包含已撤销单位)。邮寄地址:长春市源汇西街366号;邮政编码:130028;收件人:刘冠甲;联系电话:0431-82006311。
四、档案移交工作完成后,请各市(州)、县(市、区)登记局及时通知有关事业单位到省登记局换领新证书。
各市(州)、县(市、区)登记局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上报。
2018年1月5日